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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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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生產企業的產品銷售都是代理銷售的模式,將國內市場分為若干個區域,每個區域設立一級代理商,讓後逐級發展代理分銷商,這樣能迅速鋪開銷售網路,構建分銷渠道,開啟和佔有地區市場,但在銷售代理合同的簽訂中,還是要提前做好損失和風險預防控制,那麼,銷售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銷售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銷售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主要是關於調價補差、竄貨、衝貨、協銷、返利、等等問題。

1、壓倉促銷法:是指產品的消費旺季將至,批零商對銷量預期值較高時,企業以更低的價格和其它優惠要求批零商大批吃進,積壓倉庫。

利潤方面降價與量大相沖後持平,市場佔有率提升。(當然,對於一個不考慮培養自己名牌,專事為他人貼牌生產的企業,可以不計算市場佔有率)同時注意不是把貨壓下去就可以,要配合宣傳,幫助批零商加快出貨速度,做好事後價格維護,照顧事前進貨商的不良反應。

2、銷量返利:批零商拿貨達到累計量時,企業返還一筆現金。屬於一種變相降價。

3、合作返利:代理商堅持銷售滿一年時,企業給予累計貨款3‰的回款獎勵,半途而廢者沒有。

4、竄貨:代理商不按區域銷售,造成自己的產品和自己的產品打架。(如果真有同時銷售兩省市的能力也罷,大多情況是跑到人家費了老大的勁宣傳、促銷、鋪貨開啟的市場,賣一批貨就不管了,然後回自己區域安心做自己的生意,卻不知此舉極易傷害被竄區域代理商的銷售積極性) 利用產品編碼防止區域竄貨,處理竄貨要查清是由於非本區代理商跨區低於約定批發價傾銷,還是由於本地代理商因為暢銷提高批發價導致零售商跨區進貨。遊戲規則要制定,代理商和零售商的利益要兼顧,處理不好,不管誰吃虧了、最終吃虧的是企業。

5、衝貨:代理商用低於出廠價銷售,危害極大。常發生在市場開啟後,企業要換新代理商、原代理商自身財務危機、過份壓貨導致價格崩潰、代理商與同行惡性競爭、廠方降價但不執行調價補差時。

衝貨發生後,絕大多數批零商都不會同意按原價進貨,按衝貨價銷售只會銷越多就虧越多,不按衝貨價就從這片市場出局。當廠家開始“清盤”時,有些經銷商就會衝貨,讓第二家也做不成,精明的廠家要換人時會不露聲色,當你手頭沒貨時,再結束合作。

6、調價補差:為保障代理商利益,企業在調價前會提前通知商家,以便商家儘快處理庫存,在調價後退還前一段時間進貨款的價格差,一般為15天。

產品和價格是帶來利潤的主要來源,因此,在合同中尤其要注意壓倉價格、銷量返利價格、合作返利價格以及調價補差,爭取享受更優惠的價格,同時,要堅決防止和杜絕串貨、衝貨等情況,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