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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附隨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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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包人附隨義務有哪些?

分包人附隨義務有哪些?

分包人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1、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訊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

2、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

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資訊、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洩露。

二、違反附隨義務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認為,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締約過失責任並不足以涵蓋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之際有過失,而並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這一階段。因此應獨立構建一種民事責任來界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先合同責任。

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的範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實現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況下,違反給付義務的損害賠償因其對給付利益造成損失固然以履行利益為限,對於違反附隨義務也應該如此。因為附隨義務的不履行使當事人依合同可實現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祕密洩露、履行的協助、某些事項的通知)落空,造成損害,相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與義務人義務的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有些附隨義務可以用強制履行來救濟,但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仍然無法彌補。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為限,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未履行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在工程建設領域,對於一些關鍵工程,承包人會給分包人施工,雙方訂立合同。除了承擔主合同義務,作為分包人,附隨義務主要是提醒承包人及時支付工程款,協助其完整工程驗收工作等。如果違反了工程合同條款,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造成損失的,對承包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