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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與不真實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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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隨義務與不真實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附隨義務與不真實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型別。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型別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

《民法典》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 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後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 為“不真正義務”。如《民法典》第119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 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界定附隨義務,須明確其與民法典上的其他義務之區別,這些義務主要是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給付義務,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型別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型別,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不真實義務在行為人簽訂相關條款或者協議上存在一定的相似度,但是附隨義務一般是口頭上的或者不具備法律效應的協議,但是如果違反了附隨義務的相關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損失,而不真實義務則不會,即使對方不履行不真實義務的規定,也不會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