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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的後果,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負什麼責任?

合同訂立 閱讀(6.75K)

一、合同的定義

不履行合同的後果,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負什麼責任?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發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二、合同的特徵

1、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合同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2)各方當事人需互相作出(要約和承諾的)的意思表示;

(3)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是依照當事人的意願發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3、合同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為,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四、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要承擔的後果

合同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我們稱之為違約,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要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務工作者簽定勞動合同後,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誠信地履行合同,但是當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用人單位可以先與其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表現在: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損害賠償金包括法定損害賠償金(《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在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的今天,人員以及貨物的流通越來越頻繁,合同在此顯現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雙方之間協商簽訂的合同本應該善意履行,但是不履行合同的後果,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後果正如小編上面所述,但是因為在合同中,涉及的內容較為複雜,並且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