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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一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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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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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協議後一方不履行怎麼辦


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之後,都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嚴格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在實際生活中常常有些人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在協議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履行協議條款,或者找出各種理由不履行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對方當事人應當如何應對?

針對違約方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解決糾紛:

1、如果對方雖然違約,但不是蠻不講理,態度也不是極為蠻橫,有協商的意願,有的還表示只要改變一些交易條件,就同意繼續履行協議。

對這種情況,建議和對方協商,從情理上把道理說清楚,希望對方能按照協議約定執行,如果經濟上可行,也可以適當做些讓步,已圖順利履行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律師傳送律師函,從法律上把違約的後果和責任說清楚,通常可以起到解決糾紛的作用。也可以請律師或專業人員和對方會談,這樣有利於促成和解意見的達成。

2、如果合同中確有約定不明的地方,應當和對方認真協商,重新達成補充協議,解決因為約定不清無法履行的問題,建議在協商補充意見時,如有可能儘量邀請律師或專業一起辦理比較穩妥。

3、如果對方執意違約,什麼道理都清楚,但就是不想履行合同,有的甚至明確表示,要以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解除合同。對這種情況,建議儘快起訴,沒有別的辦理,拖延訴訟對買方沒有任何好處,得到法院判決後,通過強制執行才能迫使違約方繼續履行協議,法院對當事人違約這種事是會主持公道的。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買方起訴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協議,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話,買方在起訴的同時,一定要辦理查封對方房產的手續,從法律上限制對方轉移房產,否則對方如果提前將所售房產另售他人,買方即使得到法院支援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也會因為無法履行而最終得不到房產。如果買方要求對方退還已付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的,也應當查封對方的房產,這樣可以確保法院判決之後能夠順利履行判決內容,切實保護買方的利益。實踐中得到判決,卻沒有能到執行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

購房協議屬於合同當中的一種型別,自然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因此要想購房協議生效的,則就必須要滿足《合同法》中規定的條件才行。而要是購房協議生效之後,一方不履行協議中的內容,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