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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保密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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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密對於企業的生產和發展來說十分重要,關係到企業的命運。為此,企業在錄用員工時,會要求其簽署一份保密合同。而當員工離職後,可能發生洩漏商業機密的事情,這樣就會同原企業發生糾紛。那麼,如何解決保密合同糾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說法。

如何解決保密合同糾紛?

一、如何解決保密合同糾紛?

保密協議中主要是勞動者單方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 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如勞動者因在新用人單位涉嫌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可能被原用人單位起訴侵權。如果被證實存在侵權行為,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員工洩漏商業機密,違反保密合同規定的話,企業尤其對其進行處分。如果雙方圍繞保密合同糾紛無法解決,則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仲裁委員會發出仲裁請求。這些手段都不管用的話,就只好走法律程式,向法院發起訴訟了。如果員工已經離職,利用商業機密為新企業謀利的,原來企業可以將兩者列為被告,一同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