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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以審判實踐對股東出資原則作出回答的訴訟

合同糾紛案例 閱讀(8.87K)

——安徽省黃山市公路局訴合肥東方電訊有限責任公司、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精誠會計師事務所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基本案情: 合肥東方電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系由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高新管委會)等八名股東出資,由安徽精誠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精誠會計所)驗資,於1994年9月21日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為作價145萬元兩層廠房。但因當時高新管委會與合肥市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高新區的管理許可權尚未理順,該作為向東方公司出資的房產至本案涉訟時未經產權登記轉戶至東方公司名下。在實際接收、佔有、使用該房產近五年後,東方公司於2000年4月28日與安徽桑尼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尼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房產作價123.25萬元轉讓給桑尼公司,並先期收取了部分轉讓款。同樣基於管理體制上的問題,桑尼公司接受了此房產後無法辦到房產證。據此,桑尼公司向房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終止其與東方公司《廠房轉讓合同》的履行,東方公司向其退還已收取的房產轉讓款。受案法院經調查確認該房產原為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接受該出、資後東方公司一直佔有、使用該房產至今等事實後,主持調解下達《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原被告繼續履行《廠房轉讓合同》,東方公司負責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產權轉至桑尼公司名下;桑尼公司於調解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東方公司付清下剩房產轉讓款。調解結案後,桑尼公司持此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在黃山市公路局提起的本案之訴審理期間順利地在當地房管部門辦到了權屬歸其所有的產權證。以上是黃山市公路局提起的本案之訴涉及的第二被告高新管委會向第一被告東方公司的出資是否到位的基本事實。引發本案的直接原因是,黃山市公路局與東方公司在履行雙方於1999年8月2日簽定的《弱電工程承包合同》時,東方公司違約。黃山市公路局據此訴請東方公司向其返還預付的工程款61.86萬元,並以高新管委會對東方公司的出資未到位和精誠會計所對東方公司的驗資不實為由,訴請高新管委會、精誠會計所對此款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一起以審判實踐對股東出資原則作出回答的訴訟

辦案思路及心得

爭議的焦點及涉及的法律問題:(1)高新管委會對東方公司的出資是否已為東方公司實際接受、佔有、使用並以其名義對外處分?(2)判斷股東以房產向公司出資是否真實,應適用公司法實際出資到位的原則,還是應適用房產管理法登記公示確權的原則? 代理訴訟及代理意見:呂淮波律師作為高新管委會的訴訟代理人,參與了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活動,其綜合代理意見如下: 1、原告訴稱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不實,沒有事實依據。法庭調查證實,高新管委會作為東方公司的股東之一,早在東方公司申辦工商登記之前的1994年8月份,即將向東方公司認繳的出資本案所涉廠房移交給東方公司,東方公司自此一直佔有、使用該廠房,且在本案涉訟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處分了該廠房,獲得收益。這一客觀的事實表明,該廠房已實際構成東方公司合法存續期間其能夠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資基礎。因此就事實而言,高新管委會對東方公司的出資已到位是不爭的事實。原告訴稱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不實無事實依據。2、原告訴稱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出資不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是規範公司及其股東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特定法。因此在涉及認定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否到位的問題上,在同一層級的法律中,理所當然應考虎首先適用公司法。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提出的要求,貫徹的是實際出資到位的原則,即作為以實物出資的股東,只要其認繳的實物在客觀上已歸其享有股權的公司實際佔有、使用,只要該實物在客觀上已能受到公司控制、支配和處分,該出資已實際成為公司合法存續期間,其能夠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資基礎,即應視為股東認繳的實物已經出資到位。與公司及其股東權利、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均無例外地僅僅將那些只滿足了諸如資金到位的證明、實物出資的產權轉戶、登入等形式上和程式上的形式要件,而未能滿足實際將認繳的股金、實物交由公司佔有、使用、處分這一實質要件的出資行為,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在本案中,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行為與法定的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行為根本不同,即其已滿足了將其認繳的廠房實際移交給了東方公司佔有、使用和處分的這一出資的實質要件,僅僅是在出資的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這一瑕疵的存在並未影響東方公司對該廠房的實際佔有、使用,何況在另一案件中,受案法院在下達的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中,不僅確認了高新區管委會已實際將其應出資的廠房交由東方公司佔有、使用至今的事實,而且還確認了東方公司對該廠房的處分權,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了高新管委會在出資形式要件上存在的問題。因此,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並不屬於法定的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的行為。在本案的法律適用的問題上,原告認為高新管委會向東方公司的出資不實,不僅有違事實而且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裁判結果

審理結果:一審法院(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認為東方公司對黃山市公路局構成違約,判決東方公司應返還預收款、利息、承擔工程造價鑑定費合計56.23萬元;認為高新管委會以廠房向東方公司出資時,雖然將該廠房交付給東方公司,並有國資管理部門的登記,但此只能說明高新管委會將該廠房交由東方公司佔有、使用,並不能說明東方公司已經依法取得該廠房的所有權,因此,高新管委會投資的註冊資金沒有到位,精誠會計所對東方公司的驗資不實,據此判決高新管委會、精誠會計所在出資或者驗資不實的範圍內對東方公司應付款的給付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東方公司對黃山市公路局構成違約,據此維持一審法院對東方公司判決的事項;認為高新管委會已實際將應出資的廠房移交給東方公司,東方公司已對該廠房實際行使了佔有、使用的權利,東方公司在履行另一案件中的受案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時,將該廠房轉讓給了桑尼公司,取得了轉讓款,有關房管部門也向桑尼公司頒發了房產證,這說明東方公司依法對該廠房行使了處分、收益的民事權利。因此,東方公司對高新管委會用作出資的廠房享有財產權,依法應認定高新管委會已出資到位。高新區管委會未辦理廠房過戶手續這一瑕疵,並未影響東方公司就股東的出資對外承擔資產擔保的責任。高新管委會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援。據此,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高新管委會和精誠會計所的判決事項,駁回了黃山市公路局對該兩面被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