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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哪些事項

合同效力 閱讀(1.41W)

一、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哪些事項?

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哪些事項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2、保險合同是當事人藉以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在於取得對意外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特殊需要時的經濟補救,保險人之所以承保危險的目的是通過危險分擔取得經營利潤和社會效益。

3、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法行為。

其實,保險合同的詳細內容也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因為保險的類別比較多,但是,類似於免責條款等相關內容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購買保險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認真審查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