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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幾年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88W)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瞭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瞭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諮詢,不調查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行為發生的時空環境,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財物被騙或者造成破產等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上是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