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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協議賣了還有沒有效果?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2.41W)

一、永久居住協議賣了還有沒有效果?

永久居住協議賣了還有沒有效果?

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協議是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設立居住權,既是房屋所有人實現自己的房屋價值的一種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處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權人對社會和他人的回饋。

第二,居住權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在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三,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因此,居住權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權。進而言之,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合夥團體)不能享有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如果需要居住權人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則就相當於租賃了。總之,居住權從其性質、本質方面看,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當然,居住權人應當承擔居住房屋的日常維護費用。

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協議是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和我國人民的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法律行為出現,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瞭解各種各樣的法律行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