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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資與個稅申報工資不一致

個人所得稅 閱讀(2.46W)
實際工資與個稅申報工資不一致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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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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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合同在成立的同時也就產生法律效力,但有時候會出現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的情形,這個時候應該以哪個時間為準,許多人對此存在疑惑,在這裡,律師365小編將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一、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麼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應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


  二、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條件發生變更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即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並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條件,在條件滿足時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經實際履行,那麼這一行為表明雙方已就合同生效條件進行了變更,也就是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可知,當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應該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合同實際履行時,合同的生效條件就已經進行變更,此前的生效時間就不再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