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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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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所得稅?

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所得稅?

1.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淨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淨增值,不計人應納稅所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淨收益或淨損失,計人應納稅所得額,銥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資產產權轉讓淨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迸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二、固定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規定

(一)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提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二)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1)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2)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我國的稅收是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基礎,無論是何種型別的稅收都是我國必須要繳納的,我們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稅收的繳納的規定、程式以及其他的問題等,保護我國的稅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