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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企業破產債務怎麼辦?

破產清算 閱讀(1.24W)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也釋出了各項政策來支援創辦企業,那麼在企業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需要被擔保的情況,如果擔保企業破產債務怎麼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擔保企業破產後,保證人也在承擔起償還債務的義務,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擔保企業破產債務怎麼辦?

一、企業破產後擔保債權怎麼處理?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後,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後,亦視為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

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於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後,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

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清償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申報債權。

二、擔保方式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近幾年中,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會進行擔保工作,在這裡也是提醒各位,在進行擔保時,一定要提前瞭解到擔保物件的財務狀況及其他北背景條件,避免讓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後,也要在第一時間到相關部門進行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