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我國國家企業破產後債務怎麼辦?

經營管理 閱讀(1.21W)

一、我國國家企業破產後債務怎麼辦

我國國家企業破產後債務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投資額為限。如果你沒有虛假出資、欠繳出資、抽逃註冊資本、轉移公司財產等行為,就不必以其他財產來償還公司債務

按照破產程式,應當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餘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公告日起45日後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不會涉及到股東的個人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的債務只是這個公司的資產來承擔,不會涉及到股東的個人財產.簡單說也就是這個公司的50萬註冊資金不足以承擔100萬的外債的時候,這個公司就是破產了.不能償付的債務也是不能追償的.無論出資人是幾個都是以自己的那部分出資對外承擔債務責任.也就是公司的資產承擔對外責任.是不會涉及到股東的個人財產

二、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因此,當一個企業面臨破產之前企業負責人應當明確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儘量償還完相應的債務和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和經濟訴訟問題。同時,在破產期間,企業負責人也可以通過變賣相關財產進行償還自身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