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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

破產清算 閱讀(9.73K)

?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和例外情況是什麼呢?企業法人終止後成立清算組織依法受償或償還債務,那麼企業終止但未成立清算組織的情況又該怎麼處理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

一、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

企業法人終止後,該企業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企業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企業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企業名義起訴應訴。該企業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企業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二、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例外情況

有的企業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終止的情況,此時訴訟是否應繼續進行,是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企業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企業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企業法人,對原企業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企業的行為卻不能否定原企業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在訴訟過程中企業終止又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情況較為複雜。在作為原告、上訴人、申訴人或執行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終止時,法院應中止訴訟或執行,給予一定時間,如一個月,通知要求該企業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恢復訴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織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申訴或執行申請。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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