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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經清算能否登出

破產清算 閱讀(2.9W)

不能。
對於公司存在未經清算即被登出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也就是說,公司未經清算直接辦理登出登記,從而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後的清算義務人,因此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追究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由於股東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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