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公司資不抵債能否清算登出

破產清算 閱讀(2.79W)
公司資不抵債能否清算登出
公司資不抵債的,應當依法申請破產,進行清算,破產程式結束的依法登出。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