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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登出清算

破產清算 閱讀(5.92K)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清算的程式具體如下:

公司如何登出清算

1、企業宣告解散、破產的,就應當立即成立清算機構。清算組的確定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由公司依照法律規定自行組成清算組。

2、清算機構成立後,就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具體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企業債權、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股金、清算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分企業剩餘財產。

3、企業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