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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 閱讀(1.12W)

企業在進入宣告破產程式後,此時需要對企業的破產財產作出一個界定,然後才能知道具體可以用於還債的財產有多少。那麼實踐中破產財產的界定是怎樣操作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破產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破產財產的具體規定,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貫徹〈破產法〉意見》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和《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的第六十四條至條七十條也進行了詳細規定。通過對上述規定的歸納,破產財產的範圍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享有所有權以及國有企業被授予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均屬於破產財產。這些財產大體包括四類:

(1)有形財產,如廠房、機器裝置、運輸工具、原材料、產成品和辦公用品等;

(2)無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特許權等;

(3)貨幣和有價證券;

(4)投資權益,如破產企業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權。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破產企業的清算組可以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並有權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通過清算組的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本身屬法人資本增值的結果,構成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類財產屬於破產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因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在取得以前僅僅是破產企業的帳面財產,不具有可分配性,經清償或交還後,成為可分配的現實財產。因此,從可分配財產的角度講,由這些原因取得的財產可以視作破產財產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於這種合同是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對待給付,而且這種對待給付一般是等價性質的。因而,這部分新取得的財產不是價值形態上的財產增加,而是實物形態上的財產增加。從實物形態的角度講,這可以視作破產宣告後破產財產的收入。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的獲得的利潤分配。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銀行利息。

(5)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應注意的是破產宣告後,破產企業在有利於破產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必要的營業,由此增加的營業所得就應歸入破產財產。

(6)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如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獲得的賠償。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1)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物權,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外,還有礦業權、佔有權、抵押權和留置權等。

(2)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如對銷售客戶拖欠的貨款以及因其違約行為所產生的、賠償金的請求權。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如破產企業作為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股東權是一種複合權利,主要包括收益權和表決權。

(5)破產企業享有的。

(6)破產企業的開辦人註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7)因錯誤執行破產企業,執行迴轉後的財產應列入破產財產。

(8)破產企業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應列入破產財產。

(9)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並列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這些財產也應併入破產財產。

在對企業破產財產進行認定的時候,各位可以把握住上述三方面的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述三方面的財產基本就屬於企業破產財產的範圍了。要是你對破產財產的界定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