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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 破產程式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 閱讀(1.98W)

一、保險公司破產清償順序

保險機構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破產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其他有關法律關於破產清償順序是: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的稅款,清償債務。即清償公司債務是在繳納稅款之後。相比其他法律的規定,《保險法》對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作了特別規定,即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在繳納稅款之前,以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保險公司破產的程式

關於破產開始程式。破產程式一般由有關當事人申請開始。保險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保險公司的接管組等都有權向法院申請保險公司破產。國外有些國家保險立法規定,法院可以直接宣佈保險公司破產,但是我國《保險法》對此有不同規定。我國保險公司申請破產必須事先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然後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險公司破產。破產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必須提交有關材料,說明債務人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破產案件一般由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關於破產宣告程式。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經過審理確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險公司破產:一是申請人確實具有破產申請權;二是保險公司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三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不能依法達成和解。有些國家破產立法和觀點認為,雖然沒有破產申請,但法院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債務人不能履行償債義務的,也可宣告保險公司破產,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職權宣告破產。而在我國,破產法並沒有賦予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權力,尤其對保險公司而言,基於保險業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巨大影響,即使保險公司達到破產條件,如果無人申請保險公司破產,或者雖有人申請保險公司破產,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不同意破產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險公司破產。

當一個公司宣佈破產之後,便開始進入清算程式,而在清算程式當中是需要對相關的債權進行登記,然後按照一定的清嘗順序來進行清嘗的。而保險機構破產清算順序跟一般的公司破產清嘗順序是一致的,一般來說都需要首先將相關的稅務問題處理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