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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需要什麼資料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26W)

公司轉讓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在進行公司轉讓的時候作為出讓方,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名稱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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