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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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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需要什麼資料

在發展本地經濟的時候,除了要在內部做好發展外,同時也離不開對外的招商引資,也就是吸引外商來進行投資。自然在投資人覺得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才會與之簽訂招商引資合同,建立起一種合作的關係。良好的合作才能給雙方帶來一種雙贏。但外商投資只限於外商直接投資,外商的間接投資行為(如購買股票、證券等投資行為),不在中國法律所規定的“外商投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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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準,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條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