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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和法人代表誰承擔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1.7W)
股東代表和法人代表誰承擔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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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和股東

股東與法人的差別:首先,股東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它)只是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享有分配利潤等股東權利,並負有承受公司虧損、資不抵債等有限職責,公司是一個法人、是一個經營實體,一切執行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意義上代表公司履行相應公司運營職責的,不僅要履行公司管理的職責,還要承受相應的法律職責,包括民事刑事職責,法定代表人能夠由股東擔任、但也能夠由股東任命股東之外的人來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