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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與政府之間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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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經營責任制形式由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企業的生產按照政府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開展,政府制定企業的指令性計劃應當嚴格按照程式,遵守市場規則,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生產的計劃。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與政府之間是什麼關係?

第六章 企業和政府的關係

第五十五條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統一對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保證企業完成指令性計劃所需的計劃供應物資,審查批准企業提出的基本建設、重大技術改造等計劃;任免、獎懲廠長,根據廠長的提議,任免、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考核、培訓廠級行政領導幹部。(2009年8月27日刪除)

第五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目標,為企業提供服務,並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一)制訂、調整產業政策,指導企業制定發展規劃。

(二)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諮詢、資訊。

(三)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係。

(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企業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與企業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應當提供企業所需的由地方計劃管理的物資,協調企業與當地其他單位之間的關係,努力辦好與企業有關的公共福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要求企業設定機構或者規定機構的編制人數。

企業的廠長,可以通過政府部門委任或是招聘,企業的產業政策有重負部門制定,對企業的生產和財產處理有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政府別的通過不正當手段向企業攤派不合理任務,政府應當尊重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