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稽核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合併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企業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以及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