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經濟法類>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

經濟法類 閱讀(1.49W)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是為加強裝置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裝置正常執行而制定的。
1987年7月28日國務院釋出,在釋出之日起施行。
最新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全文包括總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經濟委員會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等共十章四十二條。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7-07-28

實施時間:1987-07-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裝置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裝置正常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裝置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裝置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裝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裝置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裝置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各級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國家鼓勵裝置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支援對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當積極採用先進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採用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裝置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企業裝置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當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

第二章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經濟委員會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九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有關裝置管理的規章;
(二)負責裝置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等綜合工作;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裝置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行業裝置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行業的裝置檢修專業化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本行業企業的裝置管理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裝置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裝置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裝置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裝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的裝置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裝置管理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裝置管理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做好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裝置,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企業購置裝置,應當由企業裝置管理機構或裝置管理人員提出有關裝置的可靠性和有利於裝置維修等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自制裝置,應當組織裝置管理、維修、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裝置的製造工作。裝置製成後,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裝置製造部門應當與使用者建立裝置使用資訊反饋制度,提供裝置售後服務。
第十五條 企業選購的進口裝置應當備有裝置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進口的裝置到達後,企業應當認真驗收,及時安裝、除錯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四章 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裝置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裝置的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置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裝置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五章 裝置的檢修

第十八條 企業的裝置檢修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以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裝置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制裝置檢修計劃,並納入企業年度計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裝置檢修計劃。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提取和使用裝置的大修理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裝置,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以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合理儲備備品配件,並做好保管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保證裝置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做好裝置舊件的修復利用,節約檢修資金。

第六章 裝置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編制裝置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重要裝置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企業裝置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裝置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他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裝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裝置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裝置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裝置的驗收交接、檔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制定裝置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及儲備定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向有關部門報送裝置管理的統計報表。裝置管理的統計指標,由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裝置事故必須如實上報。
裝置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裝置事故的分類標準由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確定。
企業對發生的裝置事故,必須查清原因,並按照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有計劃地培養裝置管理與維修方面的專業人員。
地方各級工業交通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職的裝置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裝置操作、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四條 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裝置管理評優活動,對裝置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裝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
企業對裝置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於因裝置管理混亂、裝置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裝置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原則上亦適用於全民所有制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