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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之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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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有成功也有失敗的案例,但是在這一過程當中卻暴露出了企業改制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很多的國有企業當中職工雖然持有股份,但是在改制過程當中幾乎沒有任何的話語權,職工權益被忽視和國有資產的流失等這些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我國在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之間也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之間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之間的規定是什麼?

1、如何認定企業改制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改制檔案,對於已進行的企業改制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其效力:

(1)對國有資產進行重大處置的改制方案或相關合同是否得到有審批許可權的政府機關或政府的審批(一般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但涉及國有資產出售的應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沒有經過審批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但對企業兼併合同,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併協議有效。

(2)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式,清查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是否得到有關政府機關(一般是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財政局)確認和批准。

(3)負有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改制是否依照國家的有關強制性規定,進行了金融債權保全(即負債的企業對所負的金融債務的償還作出切實可行的安排並得到債權人的認可由其出具有關書面檔案)。沒有進行保全的,一般不得進行改制。

(4)改制涉及到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時,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沒有登記的,一般不發生(產權變動)改制的效力。

(5)如改制中有關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則改制的效力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當然,行使撤銷權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以內。

(6)對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遺漏或隱瞞原企業的債務或企業職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應維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以避免因為宣佈改制無效而引起的資源浪費和社會不安定因素。

(7)企業在改制後,是否依法進行了相關的企業法人變更、登出登記,若沒有登記的,應督促其登記;若發生債務糾紛的,應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但一般不發生改制無效的後果。

上述內容僅第一項直接規定在司法解釋中,其他六項是本人結合其他規定和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出來的,這裡系統地介紹給諸位,以供大家在實踐中參考運用。

2、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債務承擔。這裡要重點介紹的是被改制企業的遺留、遺漏債務的承擔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即原企業(或原企業的出資人)、改制後的企業(改制後的企業的出資人)與債權人之間就改制後原有債務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只要該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應該尊重該協議的效力。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改制方式在本質上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

(2)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企業改制在很多情況下只是企業的出資人的變更,其法人資格併為消滅,因此在改制之後,仍應由改制企業承擔原有債務,企業的出資人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

即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可靠的物質保障,被改制企業的所有財產被視為其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財產(所謂責任財產),在當事人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被改制企業的債務隨企業責任財產的轉移而轉移。在以企業分立、企業整體出售、企業兼併等形式進行改制的,被改制企業的債務一般由接受該企業資產的民事主體在接受改制企業資產的範圍內承擔。

(4)對於改制過程中遺漏或隱瞞的債務。

該司法解釋設定了債權人的申權期與除權期,在該除權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內)內債權人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承擔債務後再向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追償;對於在該除權期內債權人未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喪失向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主張權利的權利,其只能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主張權利。對於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沒有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的,發生隱瞞或遺漏債務由誰直接承擔,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應由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5)連帶責任原則。

這主要適用於企業分立(司法解釋第12條)和債務人借企業公司制改造逃債(司法解釋第6、7條)的情況下,以加強對債權人的利益實現的保護,同時明確了妄圖借企業改制而逃廢債務的企業的財產責任。另外,對於企業債權人與負債企業之間就債權轉股權問題達成協議的(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就應該得到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負債企業主張債權,這就是所謂合同或債權的相對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其實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之間的若干解釋是由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關法條。其中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改制當中的國有資產和融資債券等這些制定了各人民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應該參考的一些法條,其中對於造成的相關紕漏,相關人等是必須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也因為國有企業改制幾乎整體都是在國家相關領導人員的主持之下進行的,所以審理國有企業改制當中的問題現實卻是矛盾重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