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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哪裡發行

經營管理 閱讀(1.17W)

一、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哪裡發行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哪裡發行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大多是將發行直接承銷給有代銷業務的承銷商或者由承銷機構共同配合進行債券的發行與銷售。

《證券法》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二、公司債券發行

1、公司董事會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債券發行方案;

3、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

4、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5、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發售公司債券;

6、公眾應募、繳款並領取債券;

7、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三、企業債券發行

對於發行企業債,在企業確定發行意向之後建議首先確定主承銷商,由主承銷商配合企業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1、董事會和股東會對發行債券作出決議,確定發行主體,選定主承銷商;

2、確定擔保人或擔保方式,擔保通常有第三方擔保、土地抵押擔保、設立償債基金等方式;

3、確定籌集資金的使用專案;

4、確定其他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

5、確定發行方案;

6、主承銷商協助向地方發改委提出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

7、主承銷商協助企業建立與主管部門的關係;

8、製作申請材料並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9、發行和承銷準備工作;

10、發行事宜包括銷售、劃款、承銷工作彙報、驗資等;

11、其他工作包括資訊披露、在每個環節作企業的顧問等。

四、債券的發行

1、私募發行: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係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物件,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具體發行物件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等;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使用者等。私募發行一般多采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髮行註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註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2、公募發行:公募發行是指公開向廣泛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髮行註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債券利率為低。公募債券採取間接銷售的具體方式又可分為三種:

(1)代銷。發行者和承銷者簽訂協議,由承銷者代為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者按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債券剩餘部分可退還給發行者,承銷者不承擔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債券,手續費一般較低。

(2)餘額包銷。承銷者按照規定的發行數額和發行條件,代為向社會推銷債券,在約定期限內推銷債券如果有剩餘,須由承銷者負責認購。採用這種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部分發行風險,能夠保證發行者籌資計劃的實現,但承銷費用高於代銷費用。

(3)全額包銷。首先由承銷者按照約定條件將債券全部承購下來,並且立即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由承銷者向投資者分次推銷。採用全額包銷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了全部發行風險,可以保證發行者及時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因而包銷費用也較餘額包銷費用為高。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哪裡發行的相關介紹,從上述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辦理流程中我們可以發現二者的債券發行大多是將發行直接承銷給有代銷業務的承銷商或者由承銷機構共同配合進行債券的發行與銷售。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