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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信用債券有什麼區別?

經營管理 閱讀(2.39W)

一、公司債券信用債券有什麼區別?

公司債券信用債券有什麼區別?

公司債券信用債券的區別:發行主體不同、發行條件不同、擔保形式也不同。公司債券發行人可以是公司,也只能是公司,但並非所有公司都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公司主體角度來看,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可以量力發行。

二、可轉換債券的特點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併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併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信用債券只是公司債券的一種方式,並且公司債券與信用債券的發行發生方式、條件都是存在著很大的差別的。公司的法人,若是確定公司滿足發行的條件,可以在特定的場所,提出發行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