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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經營管理 閱讀(1.35W)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可轉換債券與認股權證的區別在於可轉換債券到期轉換為普通股並不增加公司資本量,而認股權證被使用時,原有發行的公司債並未收回,因此可增加流入公司的資金。

認股權證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可認購其股票的一種買入期權,它賦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發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權利。對於籌資公司而言,發行認股權證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手段。認股權證本身含有期權條款,其持有者在認購股份之前,對發行公司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而只是擁有股票認購權。儘管如此,發行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認股權證籌得現金,還可用於公司成立時對承銷商的一種補償

廣義上,認股權證通常是指由發行人所發行的附有特定條件的一種有價證券。從法律角度分析,認股權證本質上為一權利契約,投資人於支付權利金購得權證後,有權於某一特定期間或到期日,按約定的價格(行使價),認購或沽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股指、黃金、外匯或商品等)。權證的交易實屬一種期權的買賣。與所有期權一樣,權證持有人在支付權利金後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行使與否由權證持有人自主決定;而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持有人按規定提出履約要求之時,負有提供履約的義務,不得拒絕。簡言之,權證是一項權利:投資人可於約定的期間或到期日,以約定的價格(而不論該標的資產市價如何)認購或沽出權證的標的資產。

可轉換債也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國內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可轉換公司債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發的證明檔案,賦予其持有人有權利在一定期限內以一定價格購買該公司發行的一定數量的新股,而可轉換債券是為了增加吸引力,讓持有人可選擇按約定的期限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因沒有新股增加,所以不會增加新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