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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有幾種方式

經營管理 閱讀(2.37W)

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登出,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由於母子公司發展的需要,便於股權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率,通過換股吸收合併,母公司將實現在證券交易所整體上市,同時登出原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登出,集團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隨著集團公司的業務發展,為了避免潛在的同業競爭,提高集團整體運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併其控股股東,上市公司作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登出法人地位。
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企業上市前為了整合內部資源、加快公司的發展,對從事相同或相近行業的企業進行吸收合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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