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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如何行使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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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如何行使權利的?

隱名股東如何行使權利的?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的形式,來履行自己的股東權力,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隱名股東一般是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生產和運營的,但可以享受分紅和其它收益分成的權益,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姓名及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選擇隱名出資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權的出資人,無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隱名股東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公司內部糾紛中,登記股東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股東不一致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應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主要依據,但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程式變更股東登記的,應以登記機關登記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

二、隱名股東如何退股?

股東出資後不能抽逃出資,如果隱名股東想退股的,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回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隱名股東要想行使權利,需要跟顯名股東簽訂協議,隱名股東要想退股,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才能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進行股權轉,與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也能進行股權轉讓,但要得到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