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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哪些決議需要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才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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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半數的情況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要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才算通過

1、《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6、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

1、《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以此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個公司的成立中是需要很多法律進行完善,建立公司之前一定要對我國公司法進行了解,做一個依法行事的好公民。而且公司法也可以為一個公司的系統進行法律保護,減少日後一些沒有必要的事情發生。《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的內容非常重要,是每個公司的靈魂,也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