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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法人和分公司有什麼具體區別?

經營管理 閱讀(3.23W)

子公司是部分股份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自身對業務等方面進行管理但仍是附屬公司。從關係上來說,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子公司是其母公司的附屬,和母公司有聯絡但可以獨立經營,相對分公司的關係來說有獨立性。他們有很多區別,那麼子公司法人和分公司法人有什麼具體區別?

子公司法人和分公司有什麼具體區別?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一)法人、經營的區別

企業可以依法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無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有法人資格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子公司無此限制。設立子公司與設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是撤銷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檢時應當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的影印件。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所以子公司可以獨立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而且可以為自己的經濟活動獨立的承擔後果,而分公司沒有這項資格。其實他們的區別你就看法人與非法人的區別就行了。

(二)法律地位區別

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責任承擔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設立方式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三)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四)稅務系統區別

子公司對稅務系統是獨立的,分公司對稅務系統是附加在母公司的。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對外關係是完全獨立的,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其投資人可能是多個法人或個人,投資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法人是總公司,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總公司是唯一的投資人。

在稅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沒有區別的,稅收的確定是以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性質有關,與其組織形式無關。當然,企業無力承擔繳納稅收義務時,稅務機關在強制執行時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繳權方面會一些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彙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因此需要謹慎選擇。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當然,在設定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一)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

當總公司盈利,新設定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衝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當總機構虧損,新設定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後,可以變更註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於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於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三、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但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等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彙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稅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由於設立初期分支機構面臨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虧損的概率較高,通常採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可以享受和總部收益盈虧互抵的好處。經過兩三年的經營期間,分公司開始轉虧為盈時,再把分公司變更註冊為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分支機構對總機構的法律影響。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最低註冊自己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不低於人民幣30000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繳足到位;兩名股東及以上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人民幣。

最主要的區別是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和自己的章程,子公司法人資格和章程都是具備的;分公司有範圍限制,子公司沒有;子公司有自己的稅務系統而分公司的系統在母公司;納稅方面則無區別。設立公司時可考慮盈虧和稅收,分公司還可向子公司轉化。若有法律問題可諮詢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