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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分公司法律責任有什麼區別

經營管理 閱讀(3.17W)

公司和分公司法律責任有哪些區別?一般法律中的民事責任先由分公司承擔,但最終責任方還是總公司,公司也有承續償還的責任。而分公司一般協助代理一些事項,根據分公司的現狀,承擔部分存續償還等的法律責任。下面由小編來為你具體講解一下。

公司和分公司法律責任有什麼區別

一、公司和分公司法律責任有什麼區別?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在執行總公司。

但當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的分類,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准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具體的責任細分需要視分公司的情況而定,是否具備償付能力就是民事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另外,公司與分公司在法律責任的劃分上還有不少細節比較糾結需要雙方能提前瞭解清楚的,如有需要,可以前往本站網站詳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