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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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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新公司的成立需要註冊資本,而有一些中小公司由於初期啟動資金緊張或者公司發展中期缺乏資金的支援,就需要得到資金財物方面的支援。其中股東出資是公司集資的一項很重要的方式,新的公司法頒佈後,對出資的規定作了哪些調整?下面我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新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的規定

出資方式也稱出資財產種類,是《公司法》上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在對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上,各國公司法基本趨於一致,即法定出資財產的種類,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或者財產權利。

我國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可見,我國新《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有兩個特點:第一,出資方式採用了立法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規定。第二,列舉的方式可分為貨幣、非貨幣出資兩種。非貨幣出資也可稱為現物出資。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對出資方式規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舉的可以出資的形式,同時採取了概括的方式將其他現在或將來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但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形式包括在內。並通過但書的方式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排除在外。

二、新公司法列舉的出資方式

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現物)出資兩種方式。

(一)貨幣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戶”內的資金。

“專用帳戶”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戶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非貨幣(現物)出資

對於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我國新《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但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可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1、實物

對於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智慧財產權

按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智慧財產權內容包括:“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3地理標誌 4工業設計5專利6積體電路的外觀設計(布圖)7對未公開資訊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可見,智慧財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著科技的不斷髮展,智慧財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智慧財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就現行的法律環境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四點:①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②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③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④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三、新公司法對出資現物的評估的規定

對非貨幣(現物)出資的評估,也就是將其價值折算為現金,並換算成公司的股份。評估的過程也就是將非貨幣(現物)出資確定為公司股份的過程。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須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進行確認;非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或者依法不需進行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由股東或者發起人認可,驗資機構進行驗證。”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新公司法對評估機構未作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主要表現在出資方式、非貨幣出資的評估等內容上。各大中小企業的股東在考慮出資時要嚴格執行新公司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果您對《公司法》中的內容還有什麼不瞭解的話,歡迎上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