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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無形資產出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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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個股東成立公司之際,公司各個股東要根據預定履行各自應付的義務和責任,風險與收益並存,公司法對於公司的註冊也是有很清晰明確的規定,並且在新公司中還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調整,那麼新公司法無形資產出資規定有哪些?小編帶你一起看。

新公司法無形資產出資規定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實收資本方面的修訂體現在哪些方面?

1、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2、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3、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4、《公司法》的“認繳制”也規定了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責任,儘管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由公司自願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取消營業執 照上“實收資本”專案的記載。但是對“認繳”的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如實將公司註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等登記事項向社會公示。

5、對必須“實繳”的公司或者可以“認繳”的而自願“實繳”的公司,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時,對“實收資本”實行備案制,強調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備案資訊及 驗資報告對外公示。從中表達出注冊資本實行的雙軌制,及向社會公眾傳遞公示的意義與責任,所以說,“認繳”並沒有淡化公司註冊資本的“必要性”、“重要 性”和“及時性”原則,並沒有弱化出資人的“出資”義務,並沒有轉化公司對第三人或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企業實收資本應該如何核算?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由此可見公司的出資方式由之前的實繳制變成了現在的認繳制,這是新公司法裡面新規定的,公司實收資本的減少實際上是不會影響到公司其他方面的正常運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