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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抽逃出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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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抽逃出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執行抽逃出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二、抽逃出資的情形包括哪些?

1、公司資本驗資後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違反《公司法》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5、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6、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7、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三、抽逃出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總的來說,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是違法行為,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也要依據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對其他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避免出現抽逃出資的這種情況,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應該建立相對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抽逃出資很有可能會給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