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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怎樣認定抽逃出資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5W)

應該要怎樣認定抽逃出資罪

何謂抽逃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就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那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該如何認定抽逃出資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抽逃出資罪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2、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3、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抽逃出資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構成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摺疊構成本罪,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如果沒有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與其相關罪名的區別摺疊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徵上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的不同點歸納如下:

(1)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2)在主觀方面兩罪雖然都是故意,但兩者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不以非法佔有為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5)在犯罪物件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事實上,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