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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25K)

一、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抽逃出資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任何已經認購股本的投資者,若是不想再擔任某公司的股東,可以向公司提出轉讓股份的請求,但是不能還是是抽逃出資的行為,這是由於此種行為,是會損害到公司、公司債權人等的經濟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