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姓名
當然。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更改姓名。 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
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第五十一條 公民申請
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給予更改。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經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 供參考。如對解決你的問題有幫助請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