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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發起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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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公司法當中,針對公司的發起人和公司的股東有著不同的要求。並且其實在生活當中,發起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但是公司股東並不一定是企業的發起人,這兩者在本質上是有所區別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發起人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發起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發起人的區別是什麼?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並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須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為股東的,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發行稽核的實踐,能否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 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 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 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 具備法人條件並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發起人。

(6)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 工會和職工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8)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民事主體,不可作為發起人。

(9) 半數以上的發起人應該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1、發起設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

2、募集設立

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哪些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式,手續複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我們可以看出,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者投資人,而發起人是代表以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這兩者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要求也是不一樣的。我國公司法當中,其實針對不同公司的股東人數也是有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