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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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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違約責任
民法總則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其中也涉及到複雜的法律概念及相應的法律解釋。以上只列舉較為常見的幾種違約情況。而商務活動中違約責任往往關及巨大的經濟利益,訴諸法院是解決問題的最穩妥的辦法,所以,往往需要和律師詳細商談,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