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其中也涉及到複雜的法律概念及相應的法律解釋。以上只列舉較為常見的幾種違約情況。而商務活動中違約責任往往關及巨大的經濟利益,訴諸法院是解決問題的最穩妥的辦法,所以,往往需要和律師詳細商談,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