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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公司設立 閱讀(2.8W)

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相關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要設立股份公司,除了要有註冊資金、公司章程等必要事項之外,還要有符合法定人數的發起人,並且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發起人辦理公司籌備事務,要履行多項職能,包括制訂公司章程。同時,發起人也可能要對自己的有些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能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一)在公司設立完成的情況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2、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的,除補回抽逃資金外,另按抽逃資金的數額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

(二)公司設立失敗發起人可能要承擔的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