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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法律特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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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效力待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股權轉讓的法律特徵規定

第六十條【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條【合同解除權】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解除合同的通知與異議】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七十二條【股權對內對外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關於“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旨在防範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並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三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後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並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託受讓方行使的,該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議雙方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將股權委託給未來的股權受讓方行使,也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雙方正式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上述行為並不能免除轉讓股份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免除其股東責任。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按照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駁回起訴一般適用於以下情況:

(1)原告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實踐中對該項要求掌握得不宜太過苛刻,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即應受理;

(3)原告沒有正當的訴的利益或訴訟保護的必要,法院可以訴訟不合法為由駁回起訴;

(4)沒有明確的被告;

(5)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6)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範圍;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除外;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駁回起訴;

(10)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以及當事人一方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除外;

總之,公司股權轉讓其實就是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中經常出現的商業行為,但是,在我國股權轉讓交易市場中經常容易出現問題,這一系列的問題也還沒有完全得到相應的解決。為了保證公司內部和諧,保障股權轉讓雙方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法律規定就想的格外重要!以上就是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特徵規定的相關內容,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