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14W)

股權轉讓如果原有企業屬於正常盈利階段的話,轉讓方自然是因為購買股權者給予大量的報酬才決定出售的,而出讓股權得到的收益就是從管理層面上所說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對於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其實在法律方面上有許多的規定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那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法律規定

1、我國最早提出對股權轉讓徵稅的法律檔案,是1994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過,具體的計徵辦法是在國家稅務總局數年後出臺的規範性檔案中逐漸明確的。因循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的傳統,在股權轉讓收益徵稅問題上也出現了內、外資企業各自適用的規章: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1997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 [1997]71號),以下簡稱《外資重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收入如何徵稅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3、對於內資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2000年間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以下簡稱《內資改制規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股權投資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9號)等。

4、在上述規範性檔案中,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98年間實行的政策是區別股權轉讓所得中的“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將“持有收益”作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納稅。1997《外資重組規定》與1998《內資改制規定》對此的表述幾乎完全一致: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一股權轉讓價一股權成本價

1、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2、然而,2000年以後,國家稅務總局似乎改變了以往的做法,在其釋出的《股權投資通知》中,不再區分“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而是將整個股權轉讓收益視為資本利得,其規定如下:

3、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4、《股權投資通知》並沒有界定股權轉讓的概念,也沒有明確自己的適用範圍,只是在通知的最後有一條:“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由此,在實務中引發了關於《股權投資通知》與《外資重組規定》、《內資改制規定》之間的效力關係的爭議。多數人理解《股權投資通知》取代了《內資改制規定》的規則,股權轉讓中不得再確認並扣除持有收益。一些人甚至認為《外資重組規定》確認持有收益的規則也不再適用。實踐中也出現了大量將股權轉讓時機與利潤分配聯絡起來的稅收籌劃。

5、依一般法理,《股權投資通知》主要是與《內資改制規定》的衝突。企業改制、改組中一般都會涉及股權轉讓,因此,《股權投資通知》的適用範圍與《內資改制規定》存在很大重疊。至於《外資重組規定》,其引言部分表明依據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而《股權投資通知》開篇則說明其“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且企業所得稅的內外有別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做法,因此,從法理上看,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應可以繼續適用《外資重組規定》。

企業中出現股權轉讓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因為企業中股權的投資者大多都是為了盈利,如果有人願意出高的價錢購買股價的話很多人都是願意出售的,當然,在出讓股權之前,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的法律規定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內容,否則遇到什麼股權轉讓所得的問題可能會帶來一些不好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