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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控股股東是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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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控股股東是指的什麼?

公司法中控股股東是指的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與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方面的決策程式、保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具體措施以及相關人員在從事與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相關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和責任追究機制。

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投入或轉讓給上市公司的資產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產完整: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機器裝置、產房、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

(二)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佔用、支配、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產。

2.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員獨立:

(一)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任命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董事會祕書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

(三)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履行職責;

(四)向上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支付薪金或其他報酬;

(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員為其無償提供服務;

(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作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決策或者行為。

2.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2.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銀行賬戶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銀行賬戶;

(二)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三)通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或者其他管理軟體,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進行控制;

(四)要求上市公司為其支付或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儲存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2.4.3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則上應不低於同期商業銀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

2.4.4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不高於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

2.4.5 財務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應不高於同期商業銀行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和財務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4.6 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應以存款每日餘額的最高限額、貸款所涉利息的年度總額或其他金融服務費用的年度總額三項指標,履行《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2.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機構獨立。

2.5.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與上市公司共用機構和人員。

2.5.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業務經營部門或其他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運作,不干預上市公司機構的設立、調整或者取消,不得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機構及其人員行使職權進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

2.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2.6.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援並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生產經營模式,不得與上市公司在業務範圍、業務性質、客戶物件、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

2.6.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內部管理、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方面的獨立決策,支援並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式,以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方式,通過股東大會依法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2.6.3 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屬於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

2.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關聯交易程式公平與實質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的輸送或上市公司資源的浪費。

2.7.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向上市公司提供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基本情況,配合上市公司逐級披露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和控制關係。

2.7.2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條規定提供有關資訊以外,還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內容。

2.7.3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委託或者信託合同以及其他資產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書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7.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透明,並承諾補償上市公司因關聯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損失。

2.8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實現整體上市等方式減少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綜合上面所說的,控股股東一般是掌握了很多權利的人,而且這些股東也是擁有很大的決策權,在一個公司裡面股分的多少就代表著自己的地位有多高,雖然是控股的股東,但在執行每一項權利的時候都必須要通過小股東來進行投票表決,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出一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