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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控股股東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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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過發行股份,籌集生產所需資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很多,其中包括一些持股比例大的股東,也有大量的中小股東。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及控股股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作為控股股東,必須在行為規範下面開展活動。那麼,公司法控股股東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公司法控股股東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控股股東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

二、控股股東的任職條件是什麼?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三、控股股東行為規範有哪些?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控股股東規定,控股股東是持有公司總股本50%以上的股份的股東,如果股東持有的股份不足一半,但是其表決權已經影響到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的,也可以成為控股股東。作為控股股東,要嚴格行使自己的職權,如果其違反法律規定召集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其他股東有權提出撤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