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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絕對控股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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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絕對控股指的是什麼?

公司法絕對控股指的是什麼?

絕對控股是指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相對控股)。

控股指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規定彙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08〕6號,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我們國家公司法章程規定的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概念,絕對控股者的人數則佔到公司的股份份額當中50%以上,也就是說股東對於這個公司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利,相對控股就是它的相反面,也就是股東所持有的股權份額並沒有那麼多,比例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