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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證人作證 | 威脅證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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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證人作證,威脅證人怎麼辦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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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證人作證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對此,我國有關法律也作了規定,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為了維滬法律的尊嚴,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機關工常的訴訟活動和秩序,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在本法中增設妨害作證罪已實屬必要。